民用建筑按地上層數或高度分類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住宅建筑按層數分類:一層至三層為低層住宅,四層至六層為多層住宅,七層至九層為中高層住宅,十層及十層以上為高層住宅。
2、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為單層和多層建筑,大于24m者為高層建筑(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)。
3、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為超高層建筑。注:本條建筑層數和建筑高度計算應符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。
建筑分層:
1、低層建筑指1~2層建筑。
2、多層建筑指3~6層建筑。
3、高層建筑指超過一定高度和層數的多層建筑。世界上對高層建筑的界定,各國規定有差異。
我國《民用建筑設計通則》(GB 50352—2005)規定,民用建筑按層數或高度的分類是按照《住宅設計規范》(GB 50096—1999)、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(GB 50016—2006)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(GB 50045—1995)為依據來劃分的。
簡單說,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,以及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均為高層建筑。根據1972年國際高層建筑會議達成的共識,確定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為超高層建筑。表1-1列出幾個國家對高層建筑高度的有關規定。
正文完